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3225刑初37号。法院认定陈某某行贿并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辩护人坤清志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川3225刑初37号
  • 法院: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九检刑诉(2016)35号
  • 辩护人:坤清志律师(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某为承接公路工程,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向已离职的原州政协副主席送出现金70万元,请其打招呼分包工程。法院对其中一笔3万元行贿因请托事由不明确未予认定。陈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并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坤清志提出部分行贿不能认定、具有自首及减轻情节,建议缓刑。法院部分采纳,认定构成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说明

说是对方已经离职、自己主动交代,本例仍定数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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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罪名对照见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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