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晋0902刑初45号。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因案发前退还全部款项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晋0902刑初45号
  • 法院: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山西)
  • 起诉书:忻府检公诉刑诉[2016]36号
  • 辩护人:赵俊敏律师(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于某某是中国华电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7月,其找到亨得利钟表店忻州分店经营人李某某,谎称公司准备给职工订做500块纪念手表,自己能和领导协调让李某某做这笔业务,以需要疏通关系为由收取现金 两万元。业务长时间无结果,李某某到公司查证。单位情况说明证实公司无订购纪念手表事宜,也未委托他人采购。于某某于2014年12月将两万元退还李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报案。于某某2015年7月9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取保候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于某某辩称未承诺一定能办成,事情办不成已退还两万元,李某某自行定表的损失应自行负责。赵俊敏律师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能形成完整体系;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受害人也有过错;即使涉嫌诈骗,情节轻微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相关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钱款20000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同时认定案发前退还全部涉案款项,综合考虑情节、手段和社会危害程度,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于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两高诈骗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说明

辩护人作了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仍认定构成诈骗罪后免刑。免刑不是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辩护人作了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院仍认定构成诈骗罪。无罪意见和免刑意见不是一回事。
  • 案发前退还,是这份判决免刑的重要情节,不能保证“退钱就没事”。
  • 单位情况说明否定了“公司确实要订表”的说法。有没有真实业务,要用证据核实。
  • 刚被抓,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系统说明见诈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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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两高诈骗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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