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1)沙法刑初字第498号。法院认定复制电话号码骗取电视机,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对律所名称作了隐名。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沙法刑初字第498号
-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审理: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 起诉书:渝沙检刑诉(2011)452号
- 辩护人:赖某律师(公开文书将律所名称隐名为重庆某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魏某在网上了解到可以通过某网站复制他人电话号码,随后以货到付款方式从重庆商社家维电器有限公司张某处购买LG牌液晶电视二台。2010年4月13日17时许,收货过程中复制张某电话号码,假冒张某打电话给送货人员林某某,谎称电视机货款已支付。林某某按要求在沙坪坝区联芳花园6期小区大门口将两台电视机交给魏某。公安机关从魏某处追回电视机,已发还被害单位。估价鉴定共计价值 5500 元。
强制措施:2010年4月24日被羁押,4月25日刑事拘留,5月27日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赖某律师认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司财物价值5500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判决: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暂保款10000元)。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说明
赃物已经追回,仍被定罪判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赃物已经追回,仍可能被定罪判刑。本例发还后仍判处拘役缓刑并处罚金。
- 公诉建议写的是有期徒刑幅度,法院最终判处拘役缓刑。量刑建议不是判决。
- 取保候审不是结案。
- 刚被抓,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系统说明见诈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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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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