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平刑初字第100-1号。法院认定帮助他人骗取国家补助,构成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平刑初字第100-1号
- 法院:平昌县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平检公诉刑诉(2015)78号
- 辩护人:余方俊律师(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胡某某在明知吴某某、何某某不符合申请领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的情况下,伪造二人服役期间的病历资料,为二人办理该项补助。吴某某、何某某已领取国家补助共计人民币 14520 元。胡某某2015年1月17日刑事拘留,2月13日执行逮捕,4月8日取保候审。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胡某某当庭认罪。余方俊律师提出:是帮助他人骗取国家财产,自己没有据为己有,情节较轻,坦白、认罪悔罪,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帮助他人骗取国家对伤残退伍军人的定额补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量刑情节有:初犯、当庭认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胡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说明
钱进了别人的补助账户,仍可能被评价为诈骗。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钱进了别人的补助账户,仍可能被评价为诈骗。本例法院没有采纳“自己没拿到钱就不构成”的逻辑作为无罪理由。
- 免予刑事处罚仍是有罪判决。
- 刚被抓,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系统说明见诈骗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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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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