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0)郴北刑初字第283号。法院认定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郴北刑初字第283号
  • 法院: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湖南)
  • 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 辩护人:鞠剑波律师(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曹某2010年7月1日被聘为郴州市恒吉网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员。2010年7月7日被安排与同事到嘉禾县安装网吧实名软件,共收取使用费、维护费合计47540元,全部存入个人存折。2010年7月19日取出后潜逃,同年8月6日在苏州被抓获。案发后将47540元退还公司并取得谅解。曹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鞠剑波律师提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予以采信。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产4754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说明

收取费用后潜逃,本例仍因退还谅解适用缓刑,不能保证潜逃案件都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单位应收费用存进个人存折后取走潜逃,本例按职务侵占评价。
  • 退还全部赃款并谅解,是这份判决适用缓刑的情节。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职务侵占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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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罪名对照见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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