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武刑初字第115号。法院认定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武刑初字第115号
- 法院: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福建)
- 辩护人:张晓明律师(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甲与村集体共同投资注册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厂长。2014年1月,其以厂名义向村书记、村主任行贿,行贿款1万元均被退回后,仍向厂里虚假报账1万元据为己有。2014年5月4日因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职务侵占事实。2015年4月1日将1万元退还公司。李某甲及辩护人对查明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张晓明律师提出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利用职务便利虚假报账,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到案后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侵占事实,以自首论,犯罪较轻。判决:李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当时自首立功解释。
说明
1万元仍被定罪,说明“钱不多”不等于不立案。本例因自首、退还免刑,不能保证同等数额都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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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及当时自首立功解释。罪名对照见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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