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581刑初1674号。法院认定王建国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苏0581刑初1674号
  • 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常检刑诉〔2021〕95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建国承包海虞镇七峰村农村自建房,台风“烟花”期间两次签署停工告知书后仍于2021年7月27日带工人粉刷。刘某在三楼无资质简易平台运送砂浆,未采取防护且未戴安全帽,平台断裂坠落,7月29日死亡。王建国自首并部分赔偿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王建国承认指控并愿意接受处罚。法院认定安全生产设施及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致1人死亡,自首,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建国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台风过后赶工期,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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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罪名对照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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