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百中刑初字第2号。法院认定零某走私废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百中刑初字第2号
- 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零某受中介介绍承运一车塑料,运费4000元,在中越边境界碑处装载塑料颗粒,过磅净重36.65吨,鉴定为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零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零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扣押的废塑料颗粒36.65吨,依法没收。
说明
说是只是开车拉货,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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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走私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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