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闽01刑初97号。法院认定林凯走私废物,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辩护人黄鸿东、吴秀钦、李柱强、王晓程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闽01刑初97号
- 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黄鸿东律师、吴秀钦律师(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李柱强律师、王晓程律师(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林凯指使下属将境外采购的废PE膜伪报为其他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申报进口两票共17柜、总重366.02吨。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李柱强、王晓程提出被告单位虽构成走私废物罪,建议从轻。法院认定林凯构成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单位福建瀛润塑业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林凯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说明
说是公司有环评资质,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走私废物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