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闽01刑初97号。法院认定林凯走私废物,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辩护人黄鸿东、吴秀钦、李柱强、王晓程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闽01刑初97号
  • 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黄鸿东律师、吴秀钦律师(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李柱强律师、王晓程律师(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林凯指使下属将境外采购的废PE膜伪报为其他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申报进口两票共17柜、总重366.02吨。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李柱强、王晓程提出被告单位虽构成走私废物罪,建议从轻。法院认定林凯构成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单位福建瀛润塑业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林凯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说明

说是公司有环评资质,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把废塑料改品名报关,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走私废物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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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走私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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