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3刑初121号。法院认定吕某某走私废物,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辩护人付佳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沪03刑初121号
  •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付佳律师(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付某某联系吕某某办理进口废塑料,吕某某联系他人以伪报品名方式申报进口,查验发现废塑料重量69.27吨,鉴定为限制进口固体废物。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付佳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吕某某构成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说明

说是只是帮忙联系,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帮忙联系进口废塑料,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缴或赔偿,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走私废物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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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走私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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