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3刑初384号。法院认定陈某走私贵重金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完整记载辩护人姓名。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粤03刑初384号
  • 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深检刑诉[2016]364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完整记载辩护人姓名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随身携带用报纸包裹的金条5块出境,不向海关申报被查获。金条系从派货人处取得,约定带出境后收取带工费。鉴定为金条5千克,价值人民币117.3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陈某受雇携带,应比照从犯从轻或者减轻。法院认定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属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缴获的黄金金条5千克依法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缴获的黄金金条5千克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只是帮人带货、带工费很少,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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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走私贵重金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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