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2刑初56号。法院认定陈仲毅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辩护人裴吉科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鲁02刑初56号
  • 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裴吉科律师(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仲毅明知货物自非设关地码头装卸,仍收取高于市场价格的运费,为走私团伙联系集装箱并倒箱,鉴定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共计767.4吨。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裴吉科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仲毅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扣押的30个集装箱拍卖所得款人民币八十六万二千元,依法没收。

说明

说是只是帮忙联系车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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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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