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01刑初51号。法院认定钟某1走私淫秽物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辩护人夏和平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鄂01刑初51号
- 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
- 起诉书:武检公刑诉〔2017〕60号
- 辩护人:夏和平律师(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钟某1在网店接受客户委托后,从境外网站订购画册邮寄入境,不如实申报,再通过网店销售。海关先后查获18种170册,鉴定均属淫秽出版物。首次申报为个人自用后,放行的2册又被其销售。钟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并退缴违法所得。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夏和平请求从轻。法院认定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钟某1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查获的淫秽画册168册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只是帮客户代购、已经申报个人自用,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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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走私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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