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2刑初88号。法院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罪。单位判处罚金二十五万元;林某免予刑事处罚。姓名及单位名称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闽02刑初88号
- 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
- 起诉书:厦检诉二刑诉[2017]62号
- 辩护人:任国民律师、钟今嫔律师(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林某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安排低报运杂费申报进口105票,偷逃税款243516.29元。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审理中预缴罚金25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林某请求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免除处罚;主动预缴罚金,认罪悔罪。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均系自首。判决:被告单位罚金二十五万元(已缴纳);林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走私刑事案件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说明
偷逃二十余万元仍定罪。单位交罚金、负责人免刑,不能保证同等税额都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低报运杂费申报进口,本例按走私普通货物评价。
- 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本例认定为自首。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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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走私刑事案件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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