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辽1421刑初226号。法院认定张某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辽1421刑初226号
- 法院:绥中县人民法院(辽宁)
- 起诉书:绥检公诉刑诉(2016)22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某驾驶水泥罐车在部队机场营区内超速行驶,被正在执行职务的纠察士兵拦截后不听警告加速逃跑,将士兵拖带致伤。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张某其后投案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张某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自首、赔偿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说明
说是只是超速逃跑、已经赔了医药费,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营区被拦后加速逃跑把士兵拖伤,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钓鱼、家里有纠纷或已经赔了医药费,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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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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