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金刑初字第658号。法院认定邵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金刑初字第658号
- 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金检刑诉〔2013〕63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邵某为吸引茶客,在其经营的茶馆放置电视机和影碟机,为来店喝茶的顾客播放淫秽音像,共播放50余场次,每次观看人数20余人。公安人员抓获时查获淫秽音像制品35张、非法音像制品6张。邵某到案后如实交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邵某开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邵某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的赃物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只是招揽茶客、已经如实交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茶馆放淫秽影碟招客,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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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罪名对照见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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