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0103刑初506号。法院对组织者、联系人免予刑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辩护人张居祺、张浩、刘伟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吉0103刑初506号
  • 法院: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吉林)
  • 起诉书:长宽检刑检刑诉[2016]482号
  • 辩护人:张居祺律师(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张浩律师、刘伟律师(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5月,王某甲策划找人代替儿子王某乙参加高考,找到朱某某并支付20万元替考费;朱某某联系蔡某某,蔡某某与陈某某找到张某某替考。2016年6月7日,张某某在数学考试中被监考发现。朱某某、蔡某某投案自首。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各辩护人、被告人对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张居祺律师提交悔过书等材料。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王某甲、朱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均免予刑事处罚;张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没收。

说明

花钱找人替自己孩子高考,本例仍按组织考试作弊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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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等规定。罪名对照见组织考试作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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