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甘1123刑初166号。法院认定张某主犯实刑,支某某、吴某某从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许维慧律师(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甘1123刑初166号
- 法院:秦安县人民法院(甘肃)
- 起诉书:公开文书记载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6)131号
- 辩护人:许维慧律师(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5月,张某购买信号发射器、语音模块、米粒耳机,通过网络联系试题和传输人员,并联系支某某、吴某某,以每人10000元至18000元不等出售高考答案。高考中向8名考生传送答案,张某在传送过程中被抓获。支某某、吴某某系在张某指使下参与。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许维慧律师提出对张某从轻的理由,法院认为适当并予以采纳。法院认定张某系主犯,支某某、吴某某系从犯。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张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支某某、吴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案张某某犯包庇罪,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只是按别人安排去联系考生,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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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等规定。罪名对照见组织考试作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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