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花刑初字第00117号。法院认定黄某组织卖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辩护人田家森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花刑初字第00117号
  • 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花检刑诉(2014)79号
  • 辩护人:田家森律师(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黄某与他人约定由其提供某休闲场所作为卖淫场所,对方负责招募和管理,所得五五分成。此后以统一着装、编号、住宿和请销假等方式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组织多人多次卖淫。2014年1月7日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黄某系自首,自愿认罪。法院认定构成组织卖淫罪,系主犯,有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说明

说是只提供场所、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组织卖淫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提供场所并五五分成,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组织卖淫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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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五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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