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苏1204刑初222号。法院认定李文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辩护人郭朱凤律师(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苏1204刑初222号
- 法院: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郭朱凤律师(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文基组织三十余人持旅游签证去泰国普吉岛非法务工。公开文书记载张光辉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郭朱凤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文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公开文书记载张光辉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
说明
说是办的旅游签证、已经退出4万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组织三十余人持旅游签证出境非法务工,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退出4万元,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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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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