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0114刑初705号。法院认定张明建、罗户贵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辩护人张飞、潘波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川0114刑初705号
- 法院: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 辩护人:张飞、潘波律师(四川云木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明建、罗户贵在其经营的酒吧内组织未成年人为客人有偿陪侍并从中抽成,被查获当晚组织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二人对指控无异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认定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明建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罗户贵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说明
说是酒吧经营、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酒吧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带路或只是陪侍抽成,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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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罪名对照见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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