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梁刑初字第279号。法院认定潘某组织淫秽表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辩护人张永治律师(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梁刑初字第279号
- 法院:梁山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梁检公诉刑诉(2015)303号
- 辩护人:张永治律师(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3月至7月,潘某(总经理)、张某甲(四楼经理)及公关经理等人在梁山县水泊南路金咏名人会四楼包间内组织多人多次进行半裸体淫秽表演,牟取非法利益。2015年7月21日23时许在歌厅内被抓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张永治律师提出潘某系从犯、初犯,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潘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说明
说是只是总经理、不是策划人,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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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罪名对照见组织淫秽表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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