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玄刑初字第266号。法院认定陈某组织淫秽表演处实刑,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辩护人王剑闽律师(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玄刑初字第266号
- 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宁玄检诉刑诉(2014)284号
- 辩护人:王剑闽律师(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2月以来,陈某建立“皇族娱乐会所”QQ群(群号:163111159,后改名“狂野家族”),招揽会员在视频区观看并自行表演。2014年2月25日至3月2日远程勘验共组织十场淫秽表演,最多观看人数均超过100人。沈某协助组织5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沈某辩护人提出系从犯、坦白,建议减轻并适用缓刑。法院认定陈某有期徒刑三年;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沈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说明
说是只是管理员、协助了五场,本例从犯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罪名对照见组织淫秽表演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