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合刑初字第00007号。法院认定李强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合刑初字第00007号
  • 法院: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
  • 起诉书:合检诉字(2013)6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底至2013年初,李强、颜志强、马福平在合阳县看守所7号监室羁押期间,与王伯阳预谋越狱;颜志强用钥匙环打开监室木门明锁,2013年1月25日凌晨李强躲到风池挟持管教王某某,马福平帮忙,后被同监室人员制止。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三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李强辩解被管教咬手后未再捂嘴,颜志强辩解因害怕才参与。法院认定构成组织越狱罪,李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强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之前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说明

说是害怕才参与、没有跑出去,本例仍定罪并处五年。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用钥匙环开锁并挟持管教组织越狱,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没跑出去、自己主动放弃、只是望风,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五年以下。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组织越狱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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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一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组织越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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