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1322刑初518号。法院认定徐承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辩护人刘浩律师(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鲁1322刑初518号
  • 法院:郯城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郯检二部刑诉〔2021〕Z49号
  • 辩护人:刘浩律师(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徐承凤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超限量滥用明矾,2020年8月27日将油条销售至当地糁馆。经抽样检测,油条中铝残留量为994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徐承凤缴纳罚金及惩罚性赔偿金,并在临沂日报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徐承凤构成自首。法院认定徐承凤系在家中被抓获,不符合自首,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徐承凤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向检察机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千元,并在临沂日报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说明

说是家里炸油条、已经交了一千元赔偿,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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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罪名对照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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