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罪,普通人怎么理解?(无门槛科普)
1. 到底什么行为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大白话:做出来或卖出去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就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它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容易混:有毒有害食品盯的是往食品里掺非食品原料或明知有毒有害还卖;本罪盯的是超标添加剂、微生物、污染物等不符合安全标准。它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也不是一回事:伪劣产品看销售金额;本罪看的是食品安全风险。
常见高风险场景:炸油条超量用明矾导致铝残留超标、卤猪耳亚硝酸盐超标、小吃店馒头油条铝残留远超国家标准。本页三例全部来自公开判决。说是祖传配方、抽检才超一点、已经交了罚款,不等于一定不构成本罪。
2. 什么情况可能不按本罪处理?
尚未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认定为行政违法或其他罪名、证据不足,都是常见争点。坦白、公益赔偿、禁止令,依法可能从宽,但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3. 一旦被抓,最常见结果是什么?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处理结果可能包括不起诉、缓刑、实刑。认罪,不能保证缓刑。
二、本罪公开真实典型案例(全部带案号)
文书查检索「宣告无罪」时未能稳定核验到可引用的终审无罪全文,本页不编造本罪无罪案例。以下三例分别为山东缓刑、河南缓刑、江苏缓刑。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案例一:油条铝残留994mg/kg,罚金一千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一千元后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二部刑诉〔2021〕Z49号起诉书指控徐承凤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以郯检四部刑附民公诉〔2021〕Z5号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开文书记载:徐承凤在制作油条过程中超限量滥用明矾,2020年8月27日将油条销售至当地糁馆。经抽样检测,油条中铝残留量为994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徐承凤缴纳罚金及惩罚性赔偿金,并在临沂日报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辩护人刘浩律师(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徐承凤构成自首。法院认定徐承凤系在家中被抓获,不符合自首,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徐承凤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向检察机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千元,并在临沂日报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说明
说是家里炸油条、已经交了一千元赔偿,本例仍定罪。
案例二:卤猪耳亚硝酸盐高达93mg/kg,罚金一千元后缓刑三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文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开文书记载:2020年11月9日,张文军在自己的熟食店加工卤制猪耳过程中使用过量添加剂,致卤猪耳亚硝酸盐含量高达93mg/kg,经检验为不合格。2021年6月24日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文军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文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说明
说是自己店里卤菜、已经认罚交了罚金,本例仍定罪。
案例三:油条铝残留1950mg/kg、馒头196mg/kg,扣押硫酸铝铵后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21〕Z746号起诉书指控易家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起,易家军与妻子郝巧银(另案处理)经营小吃店,生产油条、馒头并对外销售。2019年7月2日抽检,油条铝残留量1950mg/kg,馒头铝残留量196mg/kg,均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同年7月26日在店内扣押硫酸铝铵1袋22.5kg。易家军于2019年8月27日被抓获,如实供述。辩护人欧吉律师(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到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易家军超限量、超范围添加硫酸铝铵,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的1袋硫酸铝铵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易家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1袋硫酸铝铵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夫妻店做早点、只是多用了明矾,本例仍定罪。
三、罪名官方标准定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四、刑法官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司法解释与立案追诉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应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本页山东例铝残留994mg/kg,河南例亚硝酸盐93mg/kg,江苏例油条铝残留1950mg/kg。
坦白、公益赔偿,依法可能从宽。不能据此承诺“交了赔偿就一定缓刑”。
六、完整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页三例主文分别为缓刑一年、缓刑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均宣告食品从业禁止令。
七、犯罪构成四要件
- 客体: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
- 客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
- 主观:故意。
八、此罪与彼罪区分
本罪 vs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食品针对掺入非食品原料或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销售;本罪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本罪 vs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产品以销售金额为主要入罪标准;本罪以食品安全风险为入罪标准,销售金额不是唯一门槛。
九、律师全套辩护策略
9.1 无罪辩护
- 检测程序或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尚未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 证据不足。
9.2 不起诉辩护
超标幅度有限、已停业整改并赔偿,争取相对不起诉。
9.3 缓刑与罪轻辩护
证明坦白、认罪认罚、公益赔偿、赔礼道歉。
十、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家属版)
详见办案流程。刚被拘留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同类公开处理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真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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