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621刑初396号。法院认定张文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豫0621刑初396号
- 法院:浚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0年11月9日,张文军在自己的熟食店加工卤制猪耳过程中使用过量添加剂,致卤猪耳亚硝酸盐含量高达93mg/kg,经检验为不合格。2021年6月24日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文军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文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说明
说是自己店里卤菜、已经认罚交了罚金,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销售亚硝酸盐超标的卤制品,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认罚交了罚金,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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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罪名对照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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