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82刑初816号。法院认定易家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辩护人欧吉律师(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苏0282刑初816号
  •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宜检刑诉〔2021〕Z746号
  • 辩护人:欧吉律师(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起,易家军与妻子郝巧银(另案处理)经营小吃店,生产油条、馒头并对外销售。2019年7月2日抽检,油条铝残留量1950mg/kg,馒头铝残留量196mg/kg,均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同年7月26日在店内扣押硫酸铝铵1袋22.5kg。易家军于2019年8月27日被抓获,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易家军超限量、超范围添加硫酸铝铵,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的1袋硫酸铝铵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易家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1袋硫酸铝铵予以没收。

说明

说是夫妻店做早点、只是多用了明矾,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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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罪名对照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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