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杭拱刑初字第490号。法院认定帮助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杭拱刑初字第490号
-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拱检刑诉(2014)134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夏油金等人制作虚假借条申请仲裁,伪造向陈某、童某借款各50万元的借条,并指使二人向仲裁委提供虚假证言确认真实性。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法院认定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后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童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自己也是出借人、只是去作证,本例仍可能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仲裁里确认假借条,也可能构成本罪。
- 假借条金额写成50万元,免刑不是无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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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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