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10)召刑初字第86号。法院认定罗丙申犯变造货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召刑初字第86号
- 法院: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漯召检刑诉[2010]4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9年9月至11月间,罗丙申为顺利使用其在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购买的伪造人民币,采用把假币和真币拼接的方式进行变造。2009年12月25日,罗丙申使用变造人民币消费时被群众当场识破后扭送公安机关,身上搜出变造的百元面值人民币21张、五十元面值3张,总面额2250元。鉴定均为变造的人民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罗丙申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以真币为基础采用拼接手段改变货币真实形态,数额较大,构成变造货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罗丙申犯变造货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说明
说是只拼了二十多张、当场被识破,本例仍定罪并处拘役。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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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变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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