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丰刑初字第1202号。法院认定时某不报安全事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丰刑初字第1202号
-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
- 起诉书: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83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7月25日11时许,时某作为万泉寺村城建一公司工地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一起工人高空作业坠落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并私自将死亡工人尸体转移。时某后主动到案并处理赔偿、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时某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具有自首并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时某犯不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先把后事处理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工地死人后转移尸体不报,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先处理后事,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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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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