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1127刑初73号。法院认定张培伏、刘爱云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辩护人李刚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冀1127刑初73号
  • 法院:景县人民法院(河北)
  • 起诉书:景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 辩护人:李刚律师(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7年刘爱云通过山东班豆清颜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员张培伏成为加盟商。2018年初,刘爱云未经审批、未取得证照,在景县单元楼内经营「爱炎纹绣祛斑痘工作室」,经张培伏购进美颜姿玉系列化妆品。张培伏未提供每批次检验报告,并告知不得在店内公开摆放。刘爱云以每瓶35元购进「活肤驻颜凝脂霜」43瓶,以每瓶七八十元售出39瓶。2018年11月,夏某使用后重症住院。鉴定该霜汞含量超出国家标准达20000余倍,夏某因汞中毒构成重伤一级。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李刚提出张培伏坦白、已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经电话传唤到案构成自首,建议缓刑。法院认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坦白、赔偿谅解、退缴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不认定自首,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培伏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爱云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说明

说是只是加盟卖货、已经赔偿、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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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四十八条。罪名对照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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