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真实判例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属于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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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罪判例:无证祛斑工作室卖汞超标两万余倍面霜,二人缓刑
河北景县(2020)冀1127刑初73号:张培伏、刘爱云销售汞含量超出国家标准20000余倍的面霜致人重伤一级,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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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罪判例:明知依贝美汞超标仍卖给四人,其中一人轻伤二级,缓刑
北京密云(2020)京0118刑初259号:张建英销售依贝美化妆品致四人汞超标、一人轻伤二级,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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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罪判例:无证灌装茱莉娜系列致人汞中毒肾病,实刑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2016)内0105刑初85号:朱某无证灌装茱莉娜系列化妆品致人汞中毒、膜性肾病,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