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1012刑初381号。法院认定刘春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苏1012刑初381号
  • 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扬江检诉刑诉(2018)34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春在家中通过互联网搜索后下载五部视频存放电脑硬盘,将其中一部发送给网友,并上传至网盘。审查意见认定五部音视频均为暴力恐怖视频。刘春归案后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刘春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音视频资料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坦白,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春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说明

说是只是下载存放、已经坦白,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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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罪名对照见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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