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327刑初428号。法院认定王春祥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鲁1327刑初428号
- 法院:莒南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莒南检刑诉〔2019〕40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春祥通过手机从网络下载图片并存储,其中十张动态图片被认定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上传网盘时被查获。王春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王春祥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视频资料而下载并持有,情节严重,坦白、自愿认罪、已缴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春祥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明
说是只是自己存图、已经认罪缴罚金,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下载并持有含暴力恐怖内容的图片,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是自己看看、没有发给别人,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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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罪名对照见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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