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0481刑初210号。法院认定朱某某持有、使用假币,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鲁0481刑初210号
- 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滕检公二刑诉[2017]4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3月15日至12月5日,朱某某先后9次在滕州市市区各超市、茶叶店使用100元版假人民币购买香烟、大米,共计5500元。案发后退赔孔某等人损失55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朱某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坦白,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说明
说是分九次每次只花几百,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连着九次用假币买烟买米,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每次只花几百,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持有、使用假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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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持有、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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