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金义刑初字第274号。法院认定马某持有、使用假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金义刑初字第274号
  •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义检刑诉(2015)第7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2月10日左右,马某从马某某处获得百元面值假币八十张并藏匿。2014年8月23日,余某某从马某丈夫谢某处收取房租300元,怀疑系假币后报案。公安机关从马某身上查获百元面值假币七十张。鉴定七十三张百元面值人民币均为假币。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马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坦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明

说是假币是别人给的,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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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持有、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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