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淮刑初字第0186号。法院认定李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胡某甲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同居,均构成重婚罪,因自首并取得谅解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淮刑初字第0186号
- 法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淮检诉刑诉(2015)12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2年4月17日李某与任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2008年起,李某未办离婚即离家,与胡某甲在上海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并先后生育二子;胡某甲明知李某有配偶。任某控告后,二人于2015年4月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李某与任某已于2014年5月14日经民事调解离婚,任某对二人均表示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法院认定构成重婚罪,因自首并谅解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胡某甲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后来补办了离婚、对方也谅解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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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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