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潍城刑初字第10号。法院认定鞠某某、王某甲抽逃出资,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潍城刑初字第10号
- 法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城检刑诉(2013)30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8年11月,鞠某某、王某甲向他人借款40万元注册潍坊某汽配有限公司,验资结束后全部抽出还债;2010年11月第二期又以同样手段借款160万元注资,验资结束后全部抽出。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法院认定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坦白,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鞠某某、王某甲犯抽逃出资罪,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说明
说是借来验资再还债,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两期借款验资后全部抽出,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还债,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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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罪名对照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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