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1323刑初56号。法院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川1323刑初56号
  • 法院:蓬安县人民法院(四川)
  • 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 起诉书:南蓬检公诉刑诉[2017]19号
  • 辩护人:胡秀君律师(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沈某某参加以“1040工程”为名的资本运作,按交钱申购、发展下线计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胡秀君律师提出:有自首、初犯,正值哺乳期,所在基层组织愿意监管,建议适用缓刑。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自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符合缓刑条件。判决: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非法所得6000元追缴。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说明

1040工程不是投资项目。自首、哺乳期是这份判决适用缓刑的情节。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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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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