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判例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真实判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属于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页用大白话说明普通人如何理解本罪,并附可核验公开案例、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供家属普法检索。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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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例:认购茶叶拉人头,三名从犯免刑

湖南洞口(2015)洞刑初字第142号:发展下线200余人,主犯缓刑,三名从犯免予刑事处罚。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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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例:参加1040工程后自首,哺乳期宣告缓刑

四川蓬安(2017)川1323刑初56号:参加1040工程,自首且正值哺乳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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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例:办事处负责人发展下线,坦白后宣告缓刑

河南三门峡湖滨(2014)湖刑初字第287号:下线81人、51人,二人宣告缓刑。

202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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