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洞刑初字第142号。法院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夏某某缓刑;王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洞刑初字第142号
  • 法院:洞口县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洞检刑诉(2015)第136号
  • 辩护人:王小锋律师(湖南省桔城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以高额认购茶叶拉人头分红,发展下线200余人,吸收金额300余万元。夏某某被认定主犯;王某某、曾某某、李某某被认定从犯。曾某某主动投案。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四名被告人辩称公司有营业执照、系自愿行为,不构成该罪。公开文书记载法院认定构成该罪。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解,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王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说明

有营业执照不等于不是传销。同一判决里主犯缓刑、从犯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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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等规定。罪名对照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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