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新疆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呼刑初字第118号。法院认定黄某某、潘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均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呼刑初字第118号
- 法院: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新疆)
- 起诉书:呼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3月初,黄某某、潘某某与张某某为在呼图壁县农业银行办理贷款,通过手机短信小广告伪造“呼图壁种牛场有限公司”印章,编造盖有该公司印章的抵押函及相关手续。审查中发现虚假材料后,二人将贷款材料取回并连同伪造的印章全部烧毁。次日被传唤,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二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后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黄某某、潘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决:二人均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假印章还没贷成,本例仍定罪。烧毁材料、到案供述后免刑,不是“没贷到钱就没事”。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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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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