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河连法刑初字第71号。法院认定贷款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黄志斌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河连法刑初字第71号
- 法院:连平县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连检刑诉(2014)76号
- 辩护人:黄志斌律师(公开文书未记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12月3日,叶某某以“进购化肥、扩建果园、开路”为由,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申请联保贷款50000元。放贷后并未按所述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投资别的项目,且没有经营种植业。偿还前10个月利息及10000元本金后,剩余本息46436.05元经多次催收未还。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黄志斌律师到庭,未展开具体辩护意见全文。法院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后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贷款理由写种植、实际改投其他项目,本例仍按贷款诈骗定罪后免刑。改变用途不等于都定本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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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罪名对照见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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