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10)宁铁刑初字第24号。法院认定吕长浩倒卖车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0)宁铁刑初字第24号
  •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江苏)
  • 起诉书:宁铁检刑诉[2010]2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1月至2月,吕长浩获悉金陵船厂外地职工回家需要大量购买火车票后,与该厂职工程某约定每张加价20元手续费,先后从代售点购买火车票400余张(票面金额8万余元)送至程某处加价倒卖,非法获利5000余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吕长浩对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并退出违法所得。法院认定构成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吕长浩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

说明

说是帮职工买票,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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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倒卖车票、船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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