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1781刑初17号。法院认定谢江元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辩护人唐禄兴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川1781刑初17号
- 法院:万源市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万检一部刑诉〔2020〕7号
- 辩护人:唐禄兴律师(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谢江元先后撬坏两户人家门锁,盗走三支火药枪,后又趁另一户外出,从房屋垮塌处进入盗走一支火药枪,合计四支。鉴定均认定为枪支。经鉴定,谢江元在实施盗窃枪支期间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唐禄兴对定性无异议,提出谢江元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盗窃枪支为玩耍,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将缓刑考验期定为三年。法院认定构成盗窃枪支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谢江元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说明
说是只是自己玩玩、已经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撬门盗窃他人火药枪,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枪没用过、只是自己玩玩,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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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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