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191刑初314号。法院认定张慧敏犯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9)豫0191刑初314号
  • 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71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9年1月8日14时50分许,张慧敏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仙路石佛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籍时,趁工作人员不备将户籍室办公桌上的印章盗走,致使户籍业务无法办理。被盗印章为“郑州市公安局石佛派出所户口专用”公章。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慧敏对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签字具结。法院认定构成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慧敏犯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明

说是只是顺手拿走、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并处六个月。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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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八十条。罪名对照见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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