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冠刑初字第30号。法院认定张某甲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冠刑初字第30号
  • 法院:冠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冠检公刑诉(2015)3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张某甲担任某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动物检疫员期间,在没有到现场检疫的情况下,将8份空白检疫合格证卖给生猪养殖户或贩猪户,使所运生猪摆脱检疫监控。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张某甲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犯罪情节轻微,属坦白,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没有造成疫情、已经坦白,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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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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