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宁刑初字第39号。法院对杜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对杨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辩护人董大利律师(山东创纪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宁刑初字第39号
  • 法院:宁阳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宁检公刑诉(2014)23号
  • 辩护人:董大利律师(山东创纪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杨某、杜某某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杜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协助司法机关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系立功。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董大利律师认为杨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小,建议从轻处罚。法院对辩护意见予以适当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杜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同案有人被拘役四个月,有人因自首、立功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指使别人作伪证,自己没出庭也可能定罪。
  • 自首、立功可能免刑,同案仍可能实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妨害作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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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罪名对照见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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