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案号(2009)登刑初字第588号。法院认定宋朝阳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辩护人丁雪伟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09)登刑初字第588号
  • 法院:登封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登检刑诉[2009]402号
  • 辩护人:丁雪伟律师(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宋朝阳在执法检查中已发现贩猪经纪人非法携带销售瘦肉精,却未全部查扣,也未移交处理,当场收取3800元后放任对方将20余包瘦肉精带走,致使对方其后将未被查扣的瘦肉精非法销售给饲养户。相关生猪外销后被检出瘦肉精成分严重超标。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丁雪伟提出宋朝阳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法院予以采纳,认定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宋朝阳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说明

说是已经收了检疫费、已经认罪,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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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一十四条。罪名对照见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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